李志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离婚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宜宾离婚律师:毒品共同犯罪、上下家案件死刑适用

发布者:李志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525人看过

毒品共同犯罪、上下家案件死刑适用。

毒品共同犯罪案件的刑罚适用应当与该案的毒品数量,社会危害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确保死刑只适用于其中极少数罪行最为严重的犯罪分子;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就比如说一千克的案件,如果各共同犯罪人地位作用相当,或者罪责大小难以区分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这种精神在大连会议已经体现出来了。落到个人身上都可能达不到判处死刑的标准,如果说贩卖毒品两千克,三个人共同贩卖,每一个人也才七百克,这几个人都不适用死刑。如果说二名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且均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也要尽可能比较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判处罪责最大的人死刑,判处二人死刑要特别慎重;刚刚超过实际掌握死刑标准,一般不判处两个人死刑,这个是数量刚刚超过掌握的数量标准。如果说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二名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且地位作用基本相当,或者罪责略次的主犯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判处二人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的,可以判处二人死刑;涉案毒品特别巨大的可以考虑判处二人以上死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