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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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律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新贷偿还旧贷的共同意思表示

发布者:李志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648人看过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新贷偿还旧贷的共同意思表示,保证人因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公报案例:甘肃省农垦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支行借款合同保证纠纷上诉案——(1999)经终字第347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3期(总第65期)

裁判要旨: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新贷偿还旧贷的共同意思表示的,如果合同内容未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则认定合同有效。有关保证人责任的认定,如果新贷与旧贷是同一保证人的,即使保证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保证人仍不能免除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在保证期限的,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可因主债务的减少而减少。对于新增加的债务,若未经保证人同意担保的,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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