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问题
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吞并离婚财产分割请求,可以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看作附条件的反诉,即把离婚作为所附条件,如果解除婚姻关系,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如果当事人不离婚,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
第二种观点:离婚请求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能相互抵消,如果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则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因为其不可能脱离离婚的前提而单独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
12、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如何处理问题
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告虽然能证明损害的存在,但无法证明具体损害的大小和范围,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二种观点::可以酌情判决被告适当赔偿。理由是不判令被告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就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第三种观点:应当由法官根据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结果,通过自由心证,酌情确定被告赔偿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基于以上几个方面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集中力量对此类问题进行了研究。在研究过程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运用自由心证原则只限于侵权事实难以确定的情况。如果侵权事实已经确定,只是侵权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时,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经过讨论,多数人认为,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是有密切联系的,没有限制在特定的领域;自由心证原则适用于侵权事实的确定和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领域,而不仅仅适用于侵权事实的确定领域。对于能否适用自由心证原则确定侵权赔偿数额问题,大家原则同意一些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提出的倾向性观点,即在已经能认定损害确实存在,只是具体数额尚难以确定或者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官可以结合一些间接证据和案件其他事实,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自由心证,适当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但这一规则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案件,不适用于合同纠纷等其他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