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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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离婚律师:确定其他标的合同履行地时应按照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来确定争议标的。

发布者:李志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674人看过

确定其他标的合同履行地时应按照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来确定争议标的。

  其他标的,是指货币和不动产以外的其他标的,包括动产、财产权利等。实践中应当注意,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支付金钱,也即诉讼请求是给付金钱,该金钱给付请求既可能是基于合同中给付货币义务产生的,也可能是基于非给付货币义务产生的。此时不能直接依据诉讼请求确定争议标的,而应按照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来确定争议标的。如买卖合同,A为出卖货物方,B为买受方,如A起诉要求B支付货款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款,A作为接收货款的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B起诉A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或者赔偿损失的,争议标的为A负有的交付货物的义务,则A为履行义务一方,A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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