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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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离婚律师:哪些强制执行公证会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发布者:李志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3日|分类:离婚 |619人看过

哪些强制执行公证会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依照法律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以下前4种情况属于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而法院不予执行的,第5种情况属于因违背公序良俗法院不予执行的:

1)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2)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

3)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4)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

5)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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