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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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离婚律师: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

发布者:李志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529人看过

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应理解为第三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对已存在的夫妻财产约定知晓。


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之后夫妻间财产制度及债务承担安排的约定、变更,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债权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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