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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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离婚律师:在出借人一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情形下

发布者:李志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1日|分类:债权债务 |478人看过

在出借人一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情形下,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分别认定时,是否受到年利率24%的限制?


在出借人一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情形下,应先分别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数额作出认定,再判断两者之和是否超过年利率24%。存有争议的问题是:在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分别认定时,是否也需要受到24%的限制?


一种观点认为,因都是同一个法定高限标准,在对两者分别认定时,不需要考虑这个问题,两者相加后再判断即可,这样在实践中易于操作。


另一种观点认为,如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和第30条的意思,逾期利息和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均受到年利率24%的限制,所以在分别认定两者的数额时,需要判断有无超过年利率24%。


笔者认为,因逾期利息、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和两者之和均适用年利率24%的法定高限标准,因此,从裁判结果看,这两种观点是一致的,其不同只在于过程中的表述,为便于实践中操作,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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