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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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离婚律师:出轨方在离婚时,财产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发布者:李志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534人看过

出轨方在离婚时,财产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对于有出轨行为的对方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明确提出要对方赔偿,否则法院不告不理,其次赔偿的范围只能是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而实际上物质损失一般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额度虽然没有明确约定,但是一般不超过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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