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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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离婚律师: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

发布者:李志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425人看过

宜宾离婚律师: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


【案情摘要】2012年陈某起诉赵某离婚,要求分割赵某名下一处90平方米的房产,理由是赵某变卖了婚前个人房产又增添了部分款项购买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某认为变卖了婚前个人财产后增添了个人婚前存款购置本案房产,婚前房产及存款均在与陈某的婚前财产公证书中记载,不同意分割。


【法院处理】一审判决房产归赵某所有,赵某支付陈某房价一半款项补偿。二审撤销赵某支付补偿判决。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当事人以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总计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态发生变化,不导致上述财产所有权及其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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