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离婚律师: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死亡赔偿金应归谁所有
【案情摘要】苏某未婚、无子女,仅有一姐姐与其同村居住,其于1999年入住乡敬老院。2009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经其姐姐、乡敬老院与肇事方调解,达成处理意见,除了丧葬费外,获赔死亡赔偿金9万元,责任方将款项汇入交警队账户。苏某姐姐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是给家属的赔偿,起诉至法院,乡敬老院辩称苏某是五保户,死亡赔偿金应当归乡敬老院。
【法院处理】一审判决苏某姐姐与乡敬老院各获得45000元,二审撤销一审判决,9万元归苏某姐姐所有。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获赔的死亡赔偿金,不应归属于公益事业的乡敬老院所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得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主体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