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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离婚律师:保证责任性质约定相互矛盾时,按非格式条款认定

发布者:李志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0日|分类:离婚 |411人看过

宜宾离婚律师:保证责任性质约定相互矛盾时,按非格式条款认定

——保证合同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约定的保证人责任性质相互矛盾的,应按非格式条款认定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性质。

标签:保证|保证类型|一般保证|非格式条款

案情简介:1996年至1997年,化肥厂向银行两次借款共计3800万余元。工业公司与银行所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时以非格式条款约定“保证人在借款人确实无偿还能力时,才承担偿还未偿款项的责任”。

法院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方式虽为连带责任担保,但因该约定系格式条款,双方在合同中又以非格式条款约定工业公司同意必须在借款人确实无偿还能力时才承担偿还未偿还款项的责任,故应认定工业公司向银行提供的保证性质上为一般保证。

实务要点:保证合同格式条款约定连带责任担保,但又以非格式条款约定保证人须在借款人确实无偿还能力时才承担偿还未偿还款项的责任,应认定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性质上为一般保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06号“某银行诉某化工集团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诉信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吴庆宝,代理审判员宫邦友、刘敏),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0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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