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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律师:债权转让基本条件有哪些?

发布者:李志律师|时间:2016年05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472人看过

债权转让基本条件有哪些?


来源:牛津法律研究工作室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那么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有哪些呢?


  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

  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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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不同的规定。


  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来源:不良资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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