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关系终止后购置房屋的权属确定——何国强诉顾月娟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本案要旨:恋爱关系期间基于想要建立婚姻关系的愿望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的,在权属认定时应当考虑未出资一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未出资一方对购买房屋没有贡献的,应当认定房屋产权归出资方所有;未出资方在购买房屋后有偿还银行贷款和利息等贡献的,应当对未出资一方作出相应的补偿。
案号: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12)云新法民初字第878号(2012年12月26日)、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云中法立民终字第17号(2013年3月14日)
审理法院: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3辑(总第93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