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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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离婚律师: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发布者:李志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7日|分类:人身损害 |547人看过

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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