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李志律师
执业资质:1510120**********
执业机构: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离婚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李志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592人看过
当事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只要当事人未在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注意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