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种子合同纠纷案
资中县种子公司与河南种子公司签订制种合同,河南种子公司委托资中县种子公司落实制种基地,由河南种子公司提供制种的父、母亲本,由资中县种子公司为其代制杂交玉米种。资中县种子公司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生产出杂交玉米种子,垫资从制种农户手中收购拢后,河南种子公司因种子销售市场出现问题,借口种子质量有问题而不履行合同。张律师接受资中县种子公司的委托后,及时收集证据,向资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南种子公司履行合同,付款提货;同时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冻结了河南种子公司银行资金一百七十多万元。河南种子公司先是提出管辖异议,被驳回后,又上诉到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资中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审理期间,经对种子大田鉴定为合格种子,资中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河南**种业公司调运杂交玉米种子33万多公斤,支付资中县种子公司代制费,保管费等共计170余万元。河南正粮种业公司不服,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由河南种子公司调运杂交玉米种子33万多公斤,支付资中县种子公司代制费,保管费等共计160多万元。对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双方均己自动履行完毕。
在办理刑事辩护案件中,认真分析、研究证据,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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