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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的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者:张燕律师|时间:2016年01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667人看过

问题:某法院审理的一起借款案件中,李某擅自用王某的身份证以王某的名义在某信用社贷款1万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到期后,该信用社向王某发出催款通知书,此时王某才得知李某以其名义在信用社贷款,但其当时未表示任何异议,并在催款通知书上签了字。后王某以该款非其所贷为由拒不还款。在认定该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未经王某同意以王某的名义贷款,该合同属无效合同,王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王某当时不知情,但当信用社向其发出催款通知书时,其未表示任何异议,应视为其对该借款合同的追认,因此应认为该合同有效,王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一种法定证件。本案中,李某用王某的身份证以王某的名义向信用社贷款,李某即实施了一种代理行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信用社向王某发出催款通知书,王某因未表示任何异议,并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表明王某对李某的行为予以追认。因此,应当认定李某代王某所签借款合同有效,王某应当依法承担还款责任。
《人民司法》2002年第2期(总第457期)。

来源: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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