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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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小案例

发布者:张燕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4日|分类:继承 |620人看过

案情:姜某有四儿一女,均已成年。姜某考虑自身多病,且女儿已经出嫁他处,故准备立一份遗嘱,将遗产留给四个儿子姜甲、姜乙、姜丙、姜丁。2014年10月,姜某将姜甲、姜丁召集到身边,并让一位朋友作为见证人,由朋友执笔,姜某立下遗嘱,将遗产全部分给四个儿子。遗嘱立完后,在姜甲、姜丁和见证人全部签了字。

  2015年6月,姜某去世。他的四个儿子姜甲、姜乙、姜丙、姜丁按照遗嘱分割了遗产,但遭到姜某女儿姜戊的反对。姜戊认为自己是法定继承人,且父亲立遗嘱时自己不在场,该份代书遗嘱应为无效,遂起诉要求与姜甲、姜乙、姜丙、姜丁。一同按份继承父亲遗产。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姜戊可按照法定继承依法享有继承权。

   当遗嘱人不能或不愿亲笔书写遗嘱时,可以制作代书遗嘱。遗嘱人立遗嘱不需获得其他任何人的同意,且遗嘱人有权通过遗嘱剥夺其法定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份额,但《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在本案中,姜某的女儿姜戊已出嫁,且有正常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故姜戊以自己是法定继承人,父亲立遗嘱时自己不在场为由,要求认定该遗嘱无效,理由不能成立。但是这并不意味这本案所指遗嘱就必然是有效的。原因是:

  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2)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3)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这四个要件的代书遗嘱属无效。且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遗嘱的见证人。在本案中,见证人的数量符合法律规定,但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姜甲、姜丁同时系姜某的遗产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的合法见证人。因此,该份代书遗嘱属于无效。姜某的女儿姜戊可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依法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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