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5年1月3日上午,被告高某驾驶的大型工程车,与冯某驾驶小轿车相撞,当场致冯某受伤,同时致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的毁损。后经当地的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调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事故证明载明,无法查明高某所驾驶的车与冯某所驾驶的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故不能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讨论】
对于交通事故车损及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那么,在交警无法认定双方责任的情况下,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如果出现无法划分双方各自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在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适用公平原则计算赔偿数额,但公平并不意味着双方承担同等的责任,更不意味着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由此可见,适用公平原则是应当按照个案中的具体情况而酌定损失分担,而并非不过问一切,就直接对半承担。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如果出现无法划分双方各自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依照公平原则计算赔偿数额。但公平并不意味着双方承担相等的责任,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除应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外,还要从当事人所驾驶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规避危险能力的程度综合分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具有明显优势地位的交通参与者例如汽车方,应承担更多注意的义务及责任。
所以,如果交通事故责任无法划分,法院在过错无法区分、责任大小难以划定的情况下,综合审查案件,会公平合理地分配交通事故责任,从而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