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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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甘肃隆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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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债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者:陈海涛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38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本案系被告李某与其他被告自愿合伙做生意,其中李某与原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准备租用房屋作为合伙期间的办公场所,房屋租赁合同仅有被告李某的签名。房屋使用期间李某并未向原告支付过租金,故原告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起初原告仅以李某为被告,但是李某向原告建议追加杨某等人作为被告,本人作为杨某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案的一审及二审,最终判决杨某等人不负偿还租金的责任,而应当由李某一人负责偿还租金。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伙债务如何承担的案例,其中李某在使用房屋的三个多月后就因为自身原因离开,离开前也并未对房屋租金及可能涉及的“合伙事务”作出安排及交接,最后因未交租金而被告上法庭,最终法庭判决由其个人承担偿还租金。

   现在社会上存在大量的朋友间合伙做生意的现象,往往最后因各种原因不欢而散,甚至走上法庭对薄公堂。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各合伙人因当将合伙事务形成书面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对合伙期间包括合伙期间产生的债务如何承担等合伙事务都应当给予明确约定,各合伙人也应秉持契约精神自觉遵从。特别是合伙期间各合伙人谁有权代表合伙团体对外签订协议应当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以防因约定不明造成各合伙人巨大的经济损失。本案中李某认为应当由全部合伙人承担偿还房租的义务,其中向法庭提交的的合伙协议也不符合生效条件而未生效,故该答辩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我们建议,合伙做生意是一种比较好的资源整合方式,只要各合伙人可以将全部合伙事务形成书面的合伙协议,且各合伙人都能自觉遵守,即使合伙期间出现问题也可通过一份合法、全面的合伙协议判定责任,最终合伙事业可以得到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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