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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知识回答(来源:成都市房管局)

发布者:董秦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499人看过


    1、成都市哪些区域实行限购政策?
    答:限购区域包括我市12个区,分别为成都高新区(包括高新区南部园区和高新区西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
    以上限购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可以新购买一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是住房),但限购区域内棚户区改造中的自然人除外。
    2、限购新政是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答:自2017年3月24日零时开始实施。实施之前已在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完成商品住房订购、拟定合同、已售(备案)状态的,在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上,打印“成都市存量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居间成交)、“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自由成交)的,按原政策执行。
    3、此次限购对象包含哪些住房吗?
    答:此次住房限购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4、二手住房包含哪些住房?
    答:只要是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住房再上市交易的,通俗称二手住房。
    5、限购区域内具有购房资格的购房人是否能跨区购房?
    答:具有限购区域(12个区)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可以在高新区南部园区和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以外的其他限购区域新购买1套住房。比如户籍在温江区的购房人,符合购房资格的,可以在金牛区新购买1套住房,但不能在高新区南部园区或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购买。
    具有高新区南部园区(或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购房资格的购房人,才能在高新区南部园区(或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新购买1套住房,高新区南部园区和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不能交叉购买。
    6、2017年3月24日零时以前购买了二手住房的是否可以再次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答:可以。2016年10月1日后未购买商品住房(购买二手住房除外),且具有限购区域购房资格的购房人,2017年3月24日0:00以后,可以在限购区域新购买1套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7、2016年10月1日以后,通过联名(包括夫妻)购买了商品住房的,是否还可以购买一套住房?
    答:成都市此次住房限购政策以自然人为单位,不以家庭为单位。2016年10月1日以后通过联名(包括夫妻)购买了商品住房的,联名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产权证载明人)均不能再新购买住房。
    8、“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如何界定?例如,购房人的工作单位注册在锦江区,社保是在青羊区缴纳的,是否可以在锦江区购房?
    答:“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是指购房者工作单位注册地在限购区域,且该工作单位已为购房人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购房人工作单位在成都市辖区范围内的法定社保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均可作为购房资格认定依据。
    9、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需要在住房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的,有什么具体要求吗?
    答: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在购买住房资格上不受户籍、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由项目、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但其所购住房自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5年内或自二手房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10、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还能作为购房资格认定条件?
    答:自2017年3月24日零时起,新购买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不再以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购房资格认定条件。
    11、军人没有成都的社保,能否在限购区域购房?
    答:军人部队所在地在我市住房限购区域的,可由其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开具部队驻扎地在成都限购区域的证明,据此认定购房资格。
    12、司法机构、法院拍卖的房屋是否受此次限购政策限制?
    答:通过赠与、继承等非买卖途径获取的住房以及司法机构、法院拍卖的住房不受此次限购政策限制。
    13、在高新区南部园区新购买住房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购买住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高新区南部园区户籍(或者在该限购区域内稳定就业并且连续不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2)在高新区南部园区无自有产权住房;
    (3)自2016年10月1日以后尚未在成都高新区(包含南部、西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龙泉驿、新都、温江、双流、郫都区新购买商品住房。
    14、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新购买住房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购买住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户籍(或者在该限购区域内稳定就业并且连续不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2)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无自有产权住房;
    (3)自2016年10月1日以后尚未在成都高新区(包含南部、西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龙泉驿、新都、温江、双流、郫都区新购买商品住房。
    15、户籍上在限购区域内集体户口的,可以购房吗?
    答:可以。
    16、未拥有住房限购区域户籍的居民,可否在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住房?
    答:为体现职住平衡、满足群众合理的住房需求,新政规定了未拥有住房限购区域户籍的居民,只要在住房限购区域内稳定就业并且连续不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即具备新购住房条件之一。
    17、未拥有住房限购区域户籍的居民,可否通过补缴社保在住房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资格?
    答:未拥有住房限购区域户籍的居民,不得通过补缴社会保险在住房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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