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河北元氏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超过60周岁的老年人张某为原告的交通事故案件,并依法支持了老人主张的6个月误工费1万多元。
原告张某在2014年2月份下班回家途中,不慎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后经鉴定为9级伤残。肇事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20万不计免赔。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张某已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法定60周岁退休年龄,不应当赔偿误工费;对张某除误工费之外的其他损失主张均无异议。
案件诉至元氏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原告张某虽已超过60周岁,但张某系农村人口,现行法律对农村人口超过60周岁并无退休待遇规定,也无禁止性劳动规定。并且,像本案原告一样的农村老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活动来增加家庭收入的情况非常普遍,因此法院根据原告张某提交的事故发生前的工作证明证据依法支持了其误工费的主张。判决后甲保险公司提出上诉,经主审法官的多次阐明释理,甲保险公司最终撤回了上诉,并及时履行了判决书义务。
案例二: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认定老人虽然退休又有退休工资,但没有丧失劳动能力,还有新工作,误工费应该获得赔偿。
2012年1月18日早晨8时,70岁退休工人林钟到其退休后的另外一家企业上班途中,被一辆面包车撞伤,经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司机李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林钟入住医院治疗32天,共花费医疗费12000元。林钟出院后,要求李明赔偿,李明同意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但对误工费3100元坚决不予赔偿。李明认为,林钟已经退休,有退休工资,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因此不同意赔偿误工费。无奈,林钟只好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官对被告李明以案讲法,使被告认识到,如已退休或已超过退休年龄没有另外谋职或确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主张误工费无法获得支持;对超过退休年龄但未丧失劳动能力的,并且有退休后提供有偿服务事实的,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实际在从事劳动,并因受到损害导致本人收入减少的,其要求赔偿实际减少的收入,主张误工费的应当支持。在法官的主持下,原告林钟与被告李明达成了互谅互让协议,由李明给付林钟误工费2000元。
点评:我国的交通事故赔偿金额是以“全面补偿”为确定原则,因本次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应该预见到的间接损失,责任人都有义务予以赔偿。以上两起案件的受害人,一起是农村60岁以上农民,一起是城市退休人员,他们虽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是已经申领了退休金,但他们在交通事故发生前都另从事相关工作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因交通事故发生导致了原工作中断,减少了相应收入,法院根据受害人提供的务工证明确认责任人赔偿误工费用,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