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男,汉族,生于1992年6月7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委托代理人:程X,贵州XX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任XX,女,汉族,生于1982年10月26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苏州XX、5-1号、6-1号、7-1号、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XXXX66178201(1-1)。
负责人:刘XX。
原告王X诉被告任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X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XX、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X撤回对被告任XX、中国XX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已合法权利的处分,本院遵从其意愿。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撤回对被告任XX、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4.00元,由原告王X负担。
本裁定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