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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一)

发布者:郭建红律师|时间:2019年06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1944人看过

公司的合法正常运行,必须遵守《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公司法》中也赋予了创始人、股东自治权,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由约定一些事项来满足公司高效、稳定地运作。那么,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包括哪些呢?请仔细往下看,笔者会进行详细分析。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三、公司对外投资、担保的限制规定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可知,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公司对外投资、担保时,具体是由董事会决议还是由股东会决议,以及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另外,公司章程还可以自由约定,对外投资或者担保的限额,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小股东的利益。


四、对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限制股东权利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知,公司章程可以约定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


五、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可知,在设立公司阶段,股东应当综合考虑成立公司的发展规划、资金的使用计划、筹集资金的来源等因素,约定认缴的额度以及出资时间。


六、红利分配、增资认缴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可知,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股东的红利分配比例以及增资扩股时的优先认缴比例。


七、有限责任公司的定期会议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可知,定期会议的召开次数和召开时间, 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由约定。


八、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议的通知时间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知,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通知的形式以及通知的内容。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知,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所以法律赋予股东自行约定表决权的自由。


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有公司章程规定。

可知,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可根据股东的实际情况在章程中规定通过现场会议、电话会议甚至书面的方式做出股东会决议。


十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十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职期限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十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其决议对公司运营具有重要的影响。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需要公司章程做出详细规定。包括董事会的最低参会人数、董事会决议的依据、董事表决权的排除(涉及关联交易、竞业禁止的董事不得参加决议事项的表决)。


十四、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职权

《公司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十六、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十七、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职权和议事方式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七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十八、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71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会引入新的股东。其他股东可能对于新股东并不了解、信任。因此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定了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等制度,赋予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排除新股东进入公司的权利。这两种制度设计平衡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股权自由转让。不过,法律也允许股东对股权转让自由约定,以满足公司个性化的需求,实现股东的意思自治。股东如果希望自己灵活退出或者限制其他股东退出,可以仔细设计章程中股权转让的规定。


十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不希望股东身份被继承,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已故股东的继承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需要注意的是,该限制条件只能限制股东身份的继承,不能限制继承人享有的股东权利。


二十、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要求公司收购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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