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B、C、D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黑XX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萨刑初字第366号
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71年9月8日出生于黑XX省林甸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大庆市让胡路区XX2015年1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A黑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A,男,1979年1月2日出生于黑XX省拜泉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大庆市让胡路区XX,2008年9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6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A,女,1977年6月10日出生黑XX省富裕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大庆市让胡路区XX,2009年12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5年1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A,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于黑XX省林甸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林甸县花园乡光明村三屯,2015年3月13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5)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C、D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萨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A、B不服,提出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刑一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审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1月4日将该案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代理检察员B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C、D、E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2月6日24时许,被告人A伙同被告人B来到大庆市萨尔图区XX附近一工地,二人将板房窗户撬开,将板房内的一台奥泰牌ZX7-500型电焊机(价值人民币8099元)及板房外四台澳柯玛空调外挂机(价值人民币2658元)盗走,案发后赃物被扣押并返还丢失单位,
2、2015年1月初某日24时许,被告人A伙同被告人B、C来到大庆XX公司建材公司预制厂车间,将该车间电缆线(长36米,价值人民币2817.72元)盗走,案发后赃物被扣押并返还丢失单位,
3、2014年1月9日24时许,被告人A伙同被告人B来到大庆XX矿办公楼北侧的一个材料库,二人将门锁撬开,将一台奥泰牌ZX7-500型电焊机(价值人民币11270元)、一个Z41HDN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