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
原告:梁某,男,汉族,住苏州市工业园区。
被告:王某,女,汉族,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沙莉 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
王某与梁某于2017年1月在媒人的见证下订婚,男方支付女方15万元现金作为给女方的彩礼,2017年8月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结婚后一个月王某女将该15万元存入其自己名下的农村商业银行下。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17年梁某男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分割王某女名下的15万元存款。
律师观点:
本律师在接受被告咨询后了解了大致的情况,女方哭诉到婚后双方都没有固定的稳定工作,男方天天游手好闲,女方自婚后在家操持家务。在庭审中被告也承认没有固定的工作但每天打零工有100元的收入,被告人结合原告与被告的结婚时间及双方的工作情况可以得出该笔借款并非双方的婚后收入,根据存款的金额可以得出该笔存款金额系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
“彩礼”的表述并不是法律术语,给付彩礼是婚嫁中男方给付女方的一种民间风俗,婚约而给付彩礼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目的赠与行为。彩礼给付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男方及男方家人对特定的女方及女方家人经济补偿的身份特质,并非赠与夫妻双方。不论彩礼是婚前还是婚后收到,彩礼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虽系婚后存入,但结合原告与被告的结婚时间及婚后收入情况,可以得出该笔款项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总结:因婚约给付彩礼则系男方与女方或者女方家人协商将己方财物赠与女方或其家人,需双方取得一致的意思表示。正是由于二者的性质差异决定了彩礼应当属于女方和女方家人的财产。即使男方在婚后才将彩礼给付给女方,也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