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正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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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作者:杨正红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9次举报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凡是现在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

2、一方受有损失。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他方受到损失是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之一。如果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并没有因此受到任何损失,即“利己而不损人”时,不构成不当得利。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积极损失)和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消极损失)。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所谓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造成。而获得利益的原因事实不必与受到损失的原因事实相同,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4、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依据,即使相对人受有损失,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杨正红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开始在四川船城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以高分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凉山
  • 执业单位:四川船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3420********3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