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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杀死夜闯家中者 判死刑是否过重?

2015年10月20日 | 发布者:苏湖城 | 点击:229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期主题—农民杀死夜闯家中者 判死刑是否过重?12月10日上午,河南农民张好峰故意杀人案在河南省新乡市中级法院开庭重审。当天中午,全部庭审即告结束,并未当庭宣判。被告人张好峰为河南省封丘县清河集村村民。因多次向

本期主题—农民杀死夜闯家中者 判死刑是否过重?

12月10日上午,河南农民张好峰故意杀人案在河南省新乡市中级法院开庭重审。当天中午,全部庭审即告结束,并未当庭宣判。

被告人张好峰为河南省封丘县清河集村村民。因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村主任许洪振的经济问题,双方就此结怨。

2009年7月19日晚,许洪振之子许振军带人持砍刀来到张好峰家,与手持镰刀、棍棒的张好峰、张海宾父子发生打斗。终造成许振军死亡,张好峰父子及许振军同伴李克强受伤。

检方认为,事发当日,许振军独自下车步行至被告人张好峰家。双方发生冲突后,奔驰车内的李克强才携带砍刀,与另一同伴赵文杰前来施以援手。张海宾与李克强各自砍了对方一刀,经鉴定都为轻微伤。

本期访谈主题:农民杀死夜闯家中者 判死刑是否过重?

非常欢迎您的到来,本期访谈的案例是一起侵入公民住宅行凶引发的血案。那么请苏律师先谈一下在我国关于非法侵入公民住宅是如何规定的?

福建-福州

苏湖城律师

您好,非法侵入住宅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刑法第245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普通法原则),公民住宅具有私人领地的属性,正如英国首相威廉·皮特所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影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本案许振军带人持砍刀在夜间非法侵入张好峰、张海宾父子的家中,这种行为不仅仅是过错在先,而且也是一种犯罪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本案的原一、二审并未对该情节进行评判并在量刑予以考量显然是错误的。

根据您多年的执业经验,张家父子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或者说防卫过当的要件?

福建-福州

苏湖城律师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0条就是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具体规定,本律师亲身办理过数起的类似的案件,我认为正当防卫只能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与之相当手段的制止行为,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如果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或者还没有开始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那就构成防卫不适时这都不是正当防卫了。对于本案来说,首先,许振军等人持砍刀在夜间非法侵入张好峰、张海宾父子的家中,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在先,而且在案发前的7月3日夜,许振军曾纠集人员闯进张家,将张好峰的妻子常卫云打伤。这就让张好峰父子有理由判断觉得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公民的住宅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面对在夜闯民宅手持砍刀的行凶者,张好峰父子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情形,本案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当然,案件具体的细节并未详细报道,对于本案的防卫行为造成重大损害是肯定的,但是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仅凭目前的资料尚无法判断,但是本案如果不是正当防卫也会构成犯罪过当这是肯定的。

苏律师,在普通的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有过错的,往往也不判被告人死刑,此次许振军带人夜闯民宅行凶,就您看来,判定许振军死刑的量刑是否过重? 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定性是否有误?

福建-福州

苏湖城律师

首先,从罪名上来说,本律师认为本案的证据必须体现张好峰父子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故意杀人的主观意图才能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名,否则,如上第二点所分析,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超过必要限度的最多也是防卫过当,因此,本案如果是不存在故意杀人的主观意图,防卫过当的情节能认定的话,罪名应当要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其次,就量刑上来说,本案被害人许振洪等人是过错违法犯罪在先,这个情节原一、二审法院也已经认定被害人过错在先,但是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在量刑的时候,一般都会进行考量,本案显然是量刑过重,结合案件中一些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未查明的情况,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的时候才将案件发回重审。

死刑直接剥夺了犯罪人的生命,近日,一死刑犯在得知自己的死刑复核已经通过后,自曝20年前的一起抢劫杀人案,而这个抢劫犯也没有因此而获得生存的机会。对于这两起死刑案件您有何看法?

福建-福州

苏湖城律师

死刑犯自曝20年前命案 重新审理再次被判死刑,这是最近新闻报道的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件的被告人刘书魁向管教坦白了自己20年前在深圳犯下的一起抢劫杀人案件,该起案件刘书魁虽然主动交代自己的另一起犯罪事实,但他所犯抢劫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且是累犯,罪不容赦,因此判处他死刑。本律师认为该判决是公正的,但是就本案来说,张好峰父子是先受到不法侵害在先,在被害人也是行凶者的情况下,张好峰父子的行为存在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情节,且对于受害人许振军的致死行为是谁造成的在没有查清的情况下,对于张好峰父子是否存在故意杀人的主观共同故意,是否都应当为致死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直接判处张好峰死刑,张海宾死缓显然量刑过重。

关于本期访谈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福建-福州

苏湖城律师

一个良好的刑事判决,不是在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消除一个业已犯下的罪行,其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刑罚超过必要限度就是对犯罪人的残酷;刑罚达不到必要的限度则是对未受到保护的公众的残酷,因此,罪刑相适应是现代司法制度的一项原则性规定,作为律师,我们的职责就是要在现行的法治框架范围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自己的能力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去维护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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