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涉嫌诈骗300多万的案件,苏湖城律师团队介入辩护成功在侦查阶段不批捕并撤销案件
【案情简介】
吴某因涉嫌诈骗于2023年2月1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3月9日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将其释放,又因需要继续侦查于同日将其取保候审。
【办案过程】
吴某被拘留后,其家属了解到本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一直秉持着“全力以赴把当事人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去做”的理念,并且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因此委托苏湖城、兰谣成律师作为吴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苏湖城、兰谣成律师依法会见了吴某,了解案件情况。在深入研究案情及相关法律法规后,苏湖城、兰谣成律师认为本案认定吴某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法律意见,主要内容为:
1.吴某无非法占有借款的主观目的及客观行为,依法不构成诈骗罪,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首先,吴某向陈某等人借款用于投资属实,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其次,“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非法占有目的应以“借款时”为准,而不能因借款人在借款后因客观原因导致偿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而反推认定其在借款时便具有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吴某在借款后即使使用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但是对债务均认可且积极筹措资金还款,也仅属一般的民事违约,不构成诈骗。
2.本案款项性质属于借款且吴某有合法的经营项目,主观上有想还款,客观上积极还款,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即使在借款过程中吴某对借款的使用用途有一定虚构的成分,也非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而仅仅只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欺诈法律行为,本质还是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3.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本案系民事经济纠纷,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反法律规定。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回复》关于“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项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的规定,诈骗犯罪中应“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本案应按照借款与还款的时间顺序将吴某已还款的金额予以扣除,并重点调查吴某借款用途、还款情况及偿债能力的变化情况。
基于以上分析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之规定,建议对本案做撤案处理,或者先对吴某予以取保候审。
【办案结果】
最终,经过努力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采纳苏湖城、兰谣成律师的意见,又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遂对吴某取保候审,经过侦查,一年后公安机关认为吴某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期限届满,决定予以解除取保候审。
【办案小结】
本案前后历时一年多,最终在苏湖城、兰谣成律师的积极努力下取得了因证据不足,期限届满,决定予以解除取保候审的良好结果。本案的辩护再次印证了辩护的目的是说服,坚持不懈的说服是一种应然状态,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会尽最大的努力让每一次辩护都是有效辩护。本案对于案涉行为的准确定性—准确区分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至关重要,进而确定辩护意见,使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这些需要专业的律师去做,专业律师致力于锻造正义之剑并有足够力气和技能握起它并使用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