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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遭遇职业打假人,律师临危受命扭转乾坤

2017年03月14日 | 发布者:苏湖城 | 点击:65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李某在超市购买了某品牌葡萄酒,后对其配料进行查询,发现其中含有二氧化硫成分,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超市一审再次败诉,我们临危受命(合肥市包河区一审已有同样案件败诉且已生效判决),在已败诉且已生...

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在超市购买了某品牌葡萄酒,后对其配料进行查询,发现其中含有二氧化硫成分,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超市一审再次败诉,我们临危受命合肥市包河区一审已有同样案件败诉且已生效判决,在已败诉且已生效判决书都确认的事实情况下,本律师团队扭转乾坤在二审法院两个案件全部胜诉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次超市案件的胜诉再次印证了专业法律执业技能的重要性,也体现了专业律师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取代的,此案我们律师团队三个律师前后花了一两个月的时间准备做足了案头工作,虽然几个案件遇见的法官都不一样,但是最终都全部采纳了我们的代理观点。

 

    以下是我们的上诉请求:

    1、依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厂家提供给超市销售的产品,系以葡萄酒为酒基进行配制的配制酒(露酒),依“带入原则”,产品中含有二氧化硫符合法律规定。厂家供超市销售的露酒系以葡萄酒为酒基配制而成的植物类配制酒(露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饮料酒分类》第4.3的规定,配制酒(露酒)是指: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药食两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饮料酒分类》4.14.1.2可知,葡萄酒为发酵酒的一种,可以作为配制酒(露酒)的酒基。而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表A.1续,可知,二氧化硫作为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为葡萄酒和果酒,即葡萄酒中可以添加二氧化硫,添加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可以作为酒基进行二次加工成配制酒(露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3.4中“带原则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a)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本案中厂家提供销售的以葡萄酒为酒基配制的美国绿雾蜜桃莎当妮水果味葡萄酒(露酒)是以葡萄酒为酒基(配料)进行配置的,符合“带入原则”规定的带入条件,是允许在配制过程中通过酒基葡萄酒(配料)带入二氧化硫到最终产品中的。故案涉商品在配料中出现二氧化硫符合法律规定。法律之所以规定“带入原则”的原因在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生产条件、技术条件的逐渐成熟,产品加工的界限逐渐被打破,产品与产品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结合两种产品进行二次配置成新产品也成为可能且必须,而法律作为调整工具,具有时代性,须与时俱进。这同样也要求,法律的视野应当广阔,必须将该产品纳入到调整范围,于是“带入原则”应运而生,发挥着调整此类产品的作用。因此在审查涉案产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时,超市认为不能简单的以某一片面为角度,而应进行综合审查,若只以产品的最终形态或产品的最终名称去孤立的、片面的对应法条,而不考虑产品的配置生产过程,配料种类,那么法律对“带入原则’’的规定也将形同虚设。而一审法院单纯的以二氧化硫作为添加剂进行孤立判断,片面认定二氧化硫不能添加在露酒中,只以产品的最终名称“露酒”去片面的对应法条,未考虑到露酒为配制酒的特殊性质,需要以其他发酵酒或蒸馏酒作为酒基进行二次配制,进而导致事实认定错误,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二、厂家供超市销售的露酒,均经出入垸检验检疫机关检验合格并出具卫生检验合格证书,产品中的二氧化硫等食品添加剂含量符合国家规定且涉案产品进口程序合法,质量合格,超市已尽到相应的审验义务。卫生检验证书,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对符合人类食用卫生条件的进出口食品出具的合格证书,目的在于保障人民健康和维护国家荣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前款所列茶品,由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海关凭检验合格证书放行。可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对进口食品的检验项目不仅包括食品本身还包括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而且所有项目均需检验合格,凭检验合格证书方可进入我国市场并上架销售。而案涉露酒为美国进口产品,均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合格并出具卫生合格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厂家提供销售的进口露酒包含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含量在内的项目均经检验机构验合格,均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并且厂家拥有完整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认证证书,产品标签也经备案认证,进口程序合法,质量合格,标签符合法律规定。三、一审法院以厂家提供销售的露酒标签具有瑕疵为由,进而判决超市承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责任,事实认定错误,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P6)写到:“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亦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该标准,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虽然案涉露酒标签中使用“天然果味素”、“碳酸”等标注方式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但是根据 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将标签瑕疵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且该“但书’’强调的是“不影响食品安全”而不是“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等于食品安全,这是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通过该“但书”规定也可知,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即使在一定程度上与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不一致,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也无需承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失三倍的赔偿金,具体到本案:1、厂家标签虽有一定瑕疵,但标签内容真实,不存在虚假情形。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2.3配料的规定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以及商检局对进口酒中文标签标示的要求,进口酒酒瓶身上所体现的信息须如实一致的在中文背标上体现出来.而美国绿雾系列酒的食品成分分析表里含有天然果味素、碳酸(二氧化碳),故必须如实体现在中文背标上,告知消费者,因此虽然厂家提供的露酒产品标签在使用规范上具有一定的瑕疵,但究其目的,厂家是为了完整、如实地体现产品成分,向消费者真实的反映产品状况,并不存在虚假等欺骗消费者的情形。2、厂家瑕疵标签不会导致产品质量问题,不会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厂家提供上诉人销售的露酒属于植物类配制酒,是在葡萄酒作为酒基的基础上加入蜜桃等水果元素进行二次配制,本身便含有水果元素,为保证该类葡萄酒口感,在生产过程中添加天然果味素、碳酸等食品添加剂为行业通用做法,并且厂家添加的天然果味素、碳酸、糖浆本身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加入食品中,并且含量也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合格,符合国家规定,仅是厂家未按规定予以规范标注,并不涉及产品质量问题,也不会影响到食品安全。同时天然果味素、碳酸、糖浆为食品特别是碳酸饮料、果酒等常用添加剂,一般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对此并不陌生,一般消费者亦不会因此而产生误解。相反,虽然该标注方式不符合国家规范,但以添加剂的“通俗名称”进行标注相比于陌生的专用名词而言更容易让消费者识别,该标签瑕疵也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及可能性。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所以赋予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的权利的原因在于维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益,在于规范食品销售行业和食品销售市场,避免不符合食品安全,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因此,消费者主张十信赔偿的前提在于生产、销售的食品其本身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关键在于产品质量是否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影响和危害,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另外规定“但书’’的目的和意义所在。从以上分析可知,虽然厂家提供的露在标签使用上具有一定的瑕疵,但酒质量本身均严格依照食品安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并均检验合格。案涉露酒本身并不存在质量问题,质量安全可靠,标签瑕疵本身也不会导致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更不会影响食品安全,不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也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案涉露酒并未对李某造成任何健康上的损害,更进一步证明,厂家提供销售的露酒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四、李某系职业打假人,以营利为目的,重复恶意购买,系非正常消费,该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立法精神相悖,不应受到《食品安全法》的保护。

 

    二审期间补充提交如下证据:1、《卫生证书》,证明案涉露酒经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骏合格并出具卫生检验合格证书,案涉露酒符合我国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质量经检验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2、《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凭证》,证明案涉露酒进口程序合法,单证齐全,产品标准经备案认证,质量合格,不存在影响人身安全的质量问题;3、《检测报告》,证明涉案露酒由酒基葡萄酒带入的二氧化硫含量符合法律规定,质量合格,不会危害人体安全;4、中国裁判文书网网页截图及判决书复印件,证明陶系职业打假人,向法院起诉系出于牟利目的,不属于我国法律保护的消费者范畴,不应受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保护,且其多次以类似诉请起诉其他商家被法院判决败诉,其本案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 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用均由李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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