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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借款纠纷案件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代理胜诉

2015年11月05日 | 发布者:苏湖城 | 点击:263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叶某于2010年7月22日以急需用钱为由向林某借款20000元,并许诺按月利率2%支付林某利息,林某遂将女儿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取出交给叶某,叶某表示一个月内还款。

案件描述

某借款纠纷案件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代理胜诉

一、案例简介:

叶某于2010年7月22日以急需用钱为由向林某借款20000元,并许诺按月利率2%支付林某利息,林某遂将女儿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取出交给叶某,叶某表示一个月内还款。但借款期限届满后叶某未还款,林某无奈于2010年11月份要求叶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但叶某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还。2011年7月4日林某女儿再次要求叶某还款,叶某在于林某女儿通话中表示同意还款,并要求林某女到叶某家中取钱,当林某女道叶某家中时,叶某又以没钱为由不予归还。2011年7月19日林某代理人与叶某通话,叶某对借款事实予以承认,并承诺宽限一周后予以返还,但叶某再次食言,为已承诺还款。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银行存折、电话录音、手机短信记录等证据。请求判令被告叶某归还借款20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原告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至起诉之日即2011年8月29日利息为52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叶某承担。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但叶某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二、本案焦点:

一、原告林某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借款的事实;

二、被告叶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能否根据现有证据作缺席判决。

三、律师观点:

一、原告林碧如提供了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有力证据,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依法应当支持原告的诉求。

二、被告缺席,未参加庭审,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所提供证据依法应被采纳。

四、一审判决结果:

一、被告叶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林某借款20000元;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原告林某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附代理词一份: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某借款纠纷案件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代理胜诉

一、案例简介:

叶某于2010年7月22日以急需用钱为由向林某借款20000元,并许诺按月利率2%支付林某利息,林某遂将女儿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取出交给叶某,叶某表示一个月内还款。但借款期限届满后叶某未还款,林某无奈于2010年11月份要求叶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但叶某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还。2011年7月4日林某女儿再次要求叶某还款,叶某在于林某女儿通话中表示同意还款,并要求林某女到叶某家中取钱,当林某女道叶某家中时,叶某又以没钱为由不予归还。2011年7月19日林某代理人与叶某通话,叶某对借款事实予以承认,并承诺宽限一周后予以返还,但叶某再次食言,为已承诺还款。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银行存折、电话录音、手机短信记录等证据。请求判令被告叶某归还借款20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原告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至起诉之日即2011年8月29日利息为52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叶某承担。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但叶某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二、本案焦点:

一、原告林某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借款的事实;

二、被告叶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能否根据现有证据作缺席判决。

三、律师观点:

一、原告林碧如提供了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有力证据,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依法应当支持原告的诉求。

二、被告缺席,未参加庭审,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所提供证据依法应被采纳。

四、一审判决结果:

一、被告叶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林某借款20000元;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原告林某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附代理词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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