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刘XX与刘XX、韩XX、刘XX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仓民初字第5466号
原告刘XX,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代理人郑XX、高X,福建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5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代理人高XX,福建XX律师。
被告韩XX,女,193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刘XX,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刘XX、韩XX、刘XX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80元,减半收取604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浚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