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建峰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福建

高建峰律师

  • 服务地区:福建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福建锋浚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799389631点击查看

A与福建省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高建峰|时间:2020年06月12日|1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福建省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82民初3557号
原告:A,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B,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555XXXX1128A,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文岭片段),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原告A与被告福建省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原告A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A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A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瀚钧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 全站访问量

    29932

  • 昨日访问量

    3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高建峰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