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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是外地户籍在深圳办离婚手续可以吗

发布者:胡开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710人看过

问:我和老公在深圳工作快十年了,有一个儿子,还有一套房子,这些也都协商好了,但是结婚是在老家甘肃办理的结婚证,前天去了罗湖的婚姻登记处,他们说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登记,因为离家远不想回老家办理,请问是否还有别的办法能在深圳办理离婚呢?

答:您的这种情况可以在深圳办理离婚,需要其中一人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由法院调解离婚,也就是说诉讼离婚被告或协议离婚其中一方在深圳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均可以通过深圳的法院按诉讼的方式办理,具体的办理程序你可以咨询律师给你提供帮助。

外地人在深圳的各种办理离婚的方式以下内容可供您参考:

双方均为外地户口的:

1.协议离婚(双方自愿离婚)其中一方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即可在当地的法院办理。

2.诉讼离婚(只有一方愿意离婚,另一方不同意),其中被告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即可以到当地的法院诉讼。

至少一方已取得当地的户口的情况:

3.协议离婚(双方自愿离婚)即可在当地的法院办理,也可在民政部门办理。

4.诉讼离婚(只有一方愿意离婚,另一方不同意),被告是当地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的法院受理,被是外地户口的按第二条处理。进一步咨询可来电来访。

相关法律依据: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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