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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考核末位淘汰制度合法吗

发布者:胡开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944人看过

“考核末位淘汰”作为一项单位内部的考核办法,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并不与法相悖。但如果把“末位淘汰”制度用到订立劳动合同的关系上,凡是“末位”,不分青红皂白就予以淘汰,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这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并且也要约定相关的考核标准,不能不约定标准,随便以劳动者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进行考核,这样单位可以以“考核末位淘汰”来解聘职工,当出现“末位”情形时,按约解除合同关系。二是双方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一条,单位单方面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合同关系,就于法不符。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首先要给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要给予经济补偿。这一规定就给予了职工一个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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