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杨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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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饶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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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姓名被改了,怎么办?

作者:郑杨贵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7次举报

前不久刚刚大结局的律政剧《精英律师》,在各媒体上都被疯狂议论,尤其是与法律相关的媒体,都紧紧抓住了这个热点,可谓是倍受关注却也饱受争议。


因为演员阵容强大,不仅有男神靳东担任男主角,还有各知名演员出任配角,我 也跟上步伐追了一波。


今天,我不评论这部剧是否真实反应了律师的工作和生活 状态,也不会指出这部剧里面大家所谓的槽点,只想从法律人的视角出发,为大家解读一下里面有趣的法律故事。


这部剧刚开始不久,讲述了男主角罗槟的亲哥们冀遇,为了维护对女儿小安的探望权,请求罗槟帮忙,从中与自己的前妻,也就是罗槟的亲姐姐罗琦协商、调解的故事。



罗琦因无法忍受冀遇的新任妻子在她面前表现出“胜利者”的姿态,也无法接受这样的女人与她的女儿相处,一气之下,把女儿的名字由“冀小安”改成了 “罗小安”,也不让冀遇再探望女儿。



冀遇因太过思念女儿,本来就快疯了,后面得知罗琦偷偷改了小安的姓名, 彻底崩溃。罗槟也严厉指责过罗琦,这种行为是不对的。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 罗琦的这种行为,应该如何看待呢?


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就意味 着,父母双方都有权利让孩子跟自己姓。最终跟哪一方姓,是父母之间平等协商的结果,任何一方都不得强制要求必须随自己姓。只是因我国的社会传统,绝大多数子女,都会跟爸爸姓,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子女的名。


首次选择姓名如此,后面更改姓名亦是如此。但有不少人,像罗琦这样,在离婚后,作为子女的直接抚养方,不经间接抚养方同意,单方更改子女的姓名。


198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中指出,离婚后,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单方更改子女姓名的行为是不当的。


公安部部门规章及各地政府规范性文件也表示,在办理更改姓名等相关业务中,如果子女姓名的变更,未经离婚双方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若一方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取得子女姓名变更,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一旦离婚双方因子女姓名变更的问题引发诉讼,法院对此的态度也比较一致,大多认为离婚一方单方更改子女姓名的行为,侵犯了离婚另一方的命名权 (也有观点认为是姓名权,甚至将此扩大至监护权,本文暂且将其认定为“命 名权”),要求改名方将子女的姓名进行恢复。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提及的父母,原则上都是子女的生父母,若发生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特殊情况,则由尚存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母一方共同决定子女的姓名。当然,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或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则可以自己决定本人姓名的更改,父母如果要更改的, 须征得子女本人同意。


因此,冀遇如果真的非常介意自己女儿的姓名由“冀小安”变更为“罗小安”, 他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前妻罗琦,要求罗琦恢复女儿原姓名;也可以进行行政诉讼,要求准许更名的行政机关撤销原来的行政行为。


也许有人会说,如果自己是冀遇,肯定气得不再支付抚养费了,但还是要告诉大家,千万不能这样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不仅指责了离婚一方单方面更改子女姓名是不当的,也指责了另一方以此为由拒付抚养费是错误的,如果拒付,应当予以强制执行。


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在法理上,权利和义务是对立且统一的。父母对子女的“命名权”,所 对应的义务就是“双方要互相尊重彼此的这一权利”,如果任何一方有所侵犯, 则要“进行恢复”。而“抚养义务”是基于“父母”这一身份,只要你是孩子的 父母,你就须要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抚养义务在上,命名权在下,无法、也 不能够将两者相提并论。


 所以尽管冀遇崩溃了,他还是必须支付抚养费。


郑杨贵律师(微信号13766485153),现为上饶市最大律所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债权债务、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上饶
  • 执业单位: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61120********1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