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杨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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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饶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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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索赔项目,在这里都有!

作者:郑杨贵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97次举报

经常看到大家在网上咨询律师出了交通事故怎么办,受害人如何索赔?找谁索赔?大家深受困扰,今天来给大家说说交通事故索赔中的索赔项目以及赔偿的标准怎样,以供参考

一、赔偿项目有哪些?

1、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以医疗票据为准)。但是,如果你入院时使用了医保,或者因为涉及工伤已经报销了医疗费,那么由社保或单位报销的医疗费部分就不能再主张了。

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3、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4、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

5、误工费=实际减少的收入或参照受诉法院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

7、住宿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及实际需要计算。

8、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10、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3、精神损害费=根据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14、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5、其他损失=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由法院判决。

二、如何计算各方赔偿比例?

(一)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一般可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赔偿责任,并参照下列比例承担:

1、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二)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下列比例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至90%;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30%至40%;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至30%。

5、属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日常生活中大家还是尽量遵守交通规则,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郑杨贵律师(微信号13766485153),现为上饶市最大律所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债权债务、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上饶
  • 执业单位: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61120********1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