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杨贵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30日 4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开庭法院:信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9)赣1102民初2326号
基本案情:
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巨大导致婚后长期争吵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于2018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信州区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离婚判决。但判决后双方情况依旧,自2018年4月起一直处于分居状态,被告还多次携父母到原告家中吵闹威胁,并抢走原告手机。双方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等问题无法和平协商离婚,女方选择再次诉诸法律。
办案过程:
此案是比较典型的离婚案件,因为不仅仅是解除婚姻关系,还有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等问题要处理,律师工作量较大,挑战性也比较强,需要律师庭前准备工作非常细致才能切实维护好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庭审中对方提出多笔债务要求委托人共同承担。
其中一笔债务7万元,所谓的债权人孙XX出庭作证自称是被告的师傅,因被告要买店面才借钱给被告,并出示了借条和转账截图等证据证明。笔者仔细审核后立即发现一个重大问题,该笔借款转账时间是在原被告支付首付款日期之后,很明显这是一笔虚构的债务,笔者当即从真实性、关联性两个方面提出强有力的质证意见,法官也采纳了笔者的质证意见没有认定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由被告自行承担。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处理完这笔7万的债务后,被告的母亲童XX又跳出来声称借钱16万给儿子用于购房,且儿媳是知情的,要求委托人共同承担这笔债务。笔者在质证中明确提出,这笔债务原告毫不知情而且十几万金额的借款,被告连基本的转账凭证都没有提交,很明显又是一笔伪造的债务,借条也是后面补的,这种情况在笔者代理的离婚案件中是屡见不鲜的,笔者对此有丰富的应对经验。在笔者的有力驳斥下,对方也提不出什么有用的反驳意见,法官最终也没有把这笔债务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自行承担。
最后处理财产分割的问题,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分别在上饶市紫阳北大道建亨上东城购买住宅商品房和店面房各一套。由于双方都想得到房屋产权,通过笔者、对方律师、法官的三方协调,在法官的主持下以竞价的方式处理房产,最终两套房产以最高价72万和62万由被告报出。扣除贷款部分,现有总价为886870元,委托人获得了补偿款343435元。并且笔者还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孩子抚养权,对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杨XX和被告郑X离婚;
二,婚生女杨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十八周岁;
三,位于上饶市紫阳北大道9号8棟103号及位于上饶市紫阳北大道9号1栋1-5房产所有权归被告郑X所有,因购房产生的借款以及后续按揭贷款由被告郑X负责偿还,,被告郑X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XX343435元;
二,本案受理费3950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案件点评:
在我初入律师行业的时候,认为离婚案件是较容易处理和上手的案件。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认识是有偏差的。
离婚案件的原、被告双方是夫妻,是反目的夫妻。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感情冲突十分强烈。女方作为原告的时候,总有要在经济上补偿自己身心伤害的冲动。但是,这种希求很难得到法律的认可,随之而来的往往是抱怨。律师要不断地安慰其情绪。离婚案件中,男方不配合、不到庭、不同意离婚的比例超出我的预期。分析原因有二:1、在传统的评价中认为离婚是人生失败的标记;2、如果,男方在经济上处于劣势,无房或无收入,为了继续享受婚姻的利益。
离婚案件的难点在于:首先,周期长。一方有不同意离婚或不到庭的情况,法官轻易不会判决离婚。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要在六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表明原告方坚持离婚的态度。两次起诉并开庭就可能把一起离婚案子从年头办到年尾。其次,离婚案件中涉及的财产除了房产外,债权、债务等很难有书面证据。电话录音作为证据在庭审中出现的比例很高。所以,作为律师有提醒委托人防止未离婚配偶通过电话录音取证的必要。再次,离婚案件中的证人肯定是家庭成员,证人证言的采信度不高。作为律师除此之外,无证可举,也属无奈。
律师应该清楚地明白,无论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闹到什么程度,他们的利益关系、亲密程度都高于律师。律师只是局外人,只能指导当事人顺利地通过诉讼程序,但不能替其做决定。有的个案中,律师陪着当事人千辛万苦地,好不容易地把婚离掉了,刚一回头人家又复婚了。所以,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中,要时刻提醒自己要“拎得清”。
综上,律师在接受离婚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可能耗费的时间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