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杨贵律师
郑杨贵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61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西-上饶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财保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办案体会

发布者:郑杨贵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3日 4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笔者曾担任本地财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于2018年代理一起保险公司起诉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体会颇深。此案体现了企业在运营当中防范风险的重要性。也警示了企业管理人员在法务方面必须做到合乎规范,重视专业人士如律师、法务等的意见,否则率性而为很有可能会给企业带来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

首先简要阐述下案情,原告保险公司和江西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金融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有优先承保权,如客户违约,被告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积极协助原告开展逾期清收工作,并提供一切必要协助。

在原告与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作期间,出现了客户逾期还款的情况,原告承担了保险责任,受原告委托,被告的员工通过拖车等方式向逾期客户收取保险追偿款。但被告未及时将所收取到的保险追偿款及时转交原告,于是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但被告依旧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在详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笔者仔细分析了其中的法律关系,首选,原告承担了保险责任后,是依法享有保险追偿权的。受原告的委托,被告通过拖车等方式追回来的款项是属于原告的合法财产。那么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委托合同关系。但问题在于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那么可以说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大的漏洞,一个涉及金额达几百万的合作事项居然没有合同约定,确实是难以想象的,风险自然是不言而喻。代理这个案件首先就要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笔者在和被告沟通的过程中,采用了电话录音的方式,固定好证据。开庭时,对方也承认是受原告的委托向逾期客户收取保险追偿款。第一个难点就这样顺利解决了。但被告又在庭审中出具了一份银行汇款凭证,辩称已经归还了保险追偿款。对于这份证据,笔者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方面进行了充分质证,法官认为不具有证据效力最终没有采纳。笔者随即出示了保单等原告方证据,证明原告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显然是无法出示履约证据,只能通过口头方式一直辩解已经归还了追偿款,证明力十分有限。最终不出意料,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请求。


郑杨贵律师(微信号13766485153),现为上饶市最大律所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债权债务、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上饶
  • 执业单位: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61120********1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