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杨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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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认定

发布者:郑杨贵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09日 5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饶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1民初1659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人甲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上诉人施工的HKJX1标在江西省玉山县境内,而不是上饶县人民法院认为的在其辖区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涉及级别管辖属于无效约定。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租赁合同纠纷无管辖权。

被上诉人乙公司的答辩称:一、沪昆客运专线江西段HKJK1标段是从玉山县与浙江省交界处至上饶县枫岭头,答辩人与上诉人的合同履行地就在上饶县境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二、甲公司办事处及其下属单位第二项目部都在上饶县,如果HKJK1标段仅限于玉山县,作为承建方怎会把管理机构设在上饶县不符合常理,故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是完全没有事实依据的。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玉山县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杭州至长沙段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HKJK1标段施工地点在江西省玉山县境内。被上诉人虽然对证明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上诉人提交的证明,且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作出表示同意将案件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依法采纳上诉人提交的证明认定涉案租赁物使用地在玉山县境内。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江西省玉山县境内,而非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上诉人提出将案件移送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饶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1民初165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郑杨贵律师(微信号13766485153),现为上饶市最大律所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债权债务、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上饶
  • 执业单位: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61120********1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