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杨贵律师 时间:2016年06月12日 561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郑XX于2014年12月4日年入职上饶市立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月工资2000元。但在建立劳动关系后被申请人一直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平均工资为2000元,故被申请人应当为此另行支付22000元的二倍工资。
申请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工作兢兢业业,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公司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而在2016年4月4日,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申请人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这种行为属于非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违法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并拖欠申请人2016年2月和3月的工资4000元。
办案过程
我方还提出违法解除劳动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的经济赔偿金。仲裁委没有支付非常遗憾,对方提出我方申请人无法胜任工作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仲裁委在这种情况下采纳对方的意见是值得商榷的。工资单和银行流水是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的,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极不规范,仲裁委却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详细的工资单而不支持我方仲裁请求也是值得商榷的,可以说仲裁委只支持了一半的仲裁请求。这样的结果当事人和律师都不是很满意
仲裁结果
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8个月的双倍工资,攻击人民币16000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支付的半个月工资,计人民币1000元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郑XX于2014年12月4日年入职上饶市立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月工资2000元。但在建立劳动关系后被申请人一直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平均工资为2000元,故被申请人应当为此另行支付22000元的二倍工资。
申请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工作兢兢业业,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公司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而在2016年4月4日,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申请人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这种行为属于非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违法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并拖欠申请人2016年2月和3月的工资4000元。
办案过程
我方还提出违法解除劳动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的经济赔偿金。仲裁委没有支付非常遗憾,对方提出我方申请人无法胜任工作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仲裁委在这种情况下采纳对方的意见是值得商榷的。工资单和银行流水是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的,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极不规范,仲裁委却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详细的工资单而不支持我方仲裁请求也是值得商榷的,可以说仲裁委只支持了一半的仲裁请求。这样的结果当事人和律师都不是很满意
仲裁结果
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8个月的双倍工资,攻击人民币16000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支付的半个月工资,计人民币1000元
律师观点分析
开庭法院:上饶市信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号: 饶信劳人仲字(2016)第5号
郑XX于2014年12月4日年入职上饶市立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月工资2000元。但在建立劳动关系后被申请人一直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平均工资为2000元,故被申请人应当为此另行支付22000元的二倍工资。
申请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工作兢兢业业,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公司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而在2016年4月4日,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申请人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这种行为属于非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违法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并拖欠申请人2016年2月和3月的工资4000元。
办案过程:
我方还提出违法解除劳动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的经济赔偿金。仲裁委没有支付非常遗憾,对方提出我方申请人无法胜任工作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仲裁委在这种情况下采纳对方的意见是值得商榷的。工资单和银行流水是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的,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极不规范,仲裁委却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详细的工资单而不支持我方仲裁请求也是值得商榷的,可以说仲裁委只支持了一半的仲裁请求。这样的结果当事人和律师都不是很满意。
仲裁结果:
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8个月的双倍工资,攻击人民币16000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支付的半个月工资,计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