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杨贵律师 时间:2016年04月19日 155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2015年4月1日被告XX铁路局下属招标采购办公室发布招租公告,将被告管辖的江西和福建境内的合福铁路沿线火车站内的商业网点进行公开招租,在招租广告中要求竞租者必须缴纳保证金,原告上饶XX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在缴纳保证金70万后,发现对招租公告没有进行细致研究,对该商业网点的权重问题产生了错误认识,做出了错误决定。经反复权衡后原告决定放弃第一包件的中标。因此,原告多次向被告表示放弃第一包件,并愿意承担部分责任,要求被告返还第一包件的保证金30万元,但被告只愿意返还第五包件的保证金10万元。原告委托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郑杨贵、郑寰律师向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结果
被告XX铁路局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上饶XX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竞租保证金26万元。
驳回原告上饶XX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