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杨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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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上饶某某米业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者:郑杨贵律师 时间:2016年04月15日 221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徐xx,上饶海天医疗器械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郑杨贵,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饶xx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黄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贻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董昌巍,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原告徐xx诉被告上饶绿香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延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的委托代理人郑杨贵、被告上饶绿香米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昌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办案过程

原告徐xx诉称,2014年9月24日,被告因经营发展需要向原告借款15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期一年,利息为月利率2.5分,利息按季度支付。2014年11月1日,被告以相同原因再次向原告借款25 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借期为一年,月利率2.5分。两次借款均由原告丈夫叶建斌的银行账户汇入被告账户,被告分别出具收款收据。两笔借款被告各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再未支付任何利息。现要求:

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借款15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10月23日共37,495元、借款25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共56,255元,共计利息93,75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及叶建斌的户籍信息,旨在证明原告与叶建斌系夫妻关系;

2、2014年9月24日、2014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各一份及收款收据,旨在证明被告前后两次向原告借款共40万元;

3、银行转账回单,旨在证明借款由叶建斌账户汇入林远泉账户。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是原告诉求的利率超出了法律规定,对于未支付的利息超过2分的应按照2分计算;现被告处于困难时期,请求法庭宽限还款时间。

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因经营发展需要,向企业外部融资,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0万元,具体为:

1、2014年9月24日,原告通过丈夫叶建斌的账户转账借给被告15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期一年,年利率30%,每季度支付利息,同日被告开具收款收据一张。被告实际支付利息至2014年12月23日。

2、2014年11月1日,原告通过丈夫叶建斌的账户转账借给被告25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期一年,年利率30%,每季度支付利息,同日被告开具收款收据一张。被告实际支付利息至2015年1月31日。

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清偿借款本息。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借款协议、汇款凭证、收款收据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被告上饶绿香米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以及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上饶绿香米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万元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年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是24%,对年利率介于24%-36%之间的利息,当事人已自愿给付的,法院不予干预;故对被告已按约定的年利率30%自动履行的利息,本院不予干预,对原告诉求尚未履行部分的利息,依法支持按年利率24%的上限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仲裁结果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饶绿香米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归还原告徐xx借款15万元并按年利率24%计付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的利息共计3万元;

二、被告上饶绿香米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归还原告徐xx借款25万元并按年利率24%计付2015年2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的利息共计4.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6元,减半收取4,353元,由被告上饶绿香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郑杨贵律师(微信号13766485153),现为上饶市最大律所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债权债务、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上饶
  • 执业单位: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61120********1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