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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夺抚养权“抢孩子”“藏孩子”?法院: 不可取

发布者:张振杰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 |211人看过举报


? 案情简介 ?


小王和小章是大学同学,两人经自由恋爱走进婚姻殿堂,第二年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但是好景不长,由于家庭琐事及二人性格矛盾日渐突出,双方的争吵越来越多。原本恩爱和顺的生活也出现了裂痕。由于均想获得女儿的抚养权,二人就离婚无法达成一致。在第一次诉讼离婚未果后,为了确保自己能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小王从小章手里“抢走”了女儿,并将女儿藏匿,半年来多次拒绝小章探视的要求。以为胜券在握的小王提起了离婚诉讼。


庭审中,小章对小王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提出异议,并提交了相应证据。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女儿抚养权的问题,法院认为小王存在过错行为,判决由小章抚养女儿,小王按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


? 法官释法 ?

孩子是父母的希望。即使选择了离婚,但是对于孩子,很少会有父母真正舍得下。由于离婚后,需要在父母中选择一方作为子女的直接监护人,直接行使抚养权,一些担心无法获得抚养权的父母想要通过“抢孩子”、“藏孩子”的方式提高获得抚养权的机率。但这样的行为既违法,也不会被法院支持。


民法典第1084条第三款对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原则进行了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思。实际上,对于子女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因夫妻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而离婚中抢夺孩子、藏匿孩子的行为,本身侵害了未成年孩子和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且会给未成年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如果行为人一旦被认定存在这样的非法行为,那么无论是考虑到行为对另一方和孩子的不良影响,还是考虑到法院判决对于社会价值的导向作用,法官都很可能会判决由无过错方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2022年1月1日开始,《家庭教育法》正式实施,根据该法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抢夺孩子、藏匿孩子的行为本身是限制孩子自由、侵犯另一方作为父母的探视权的非法行为。


对于孩子和被迫与孩子分离的一方来说都会是巨大的精神折磨,其损害程度无异于精神上的家庭暴力。而且这样的行为也会潜移默化地阻碍孩子树立正确三观。如果孩子看到抢夺、偷、骗可以达成目的,可能影响其产生暴力倾向或是通过违法的行为实现自己的目标,百害而无一利。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 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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