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振杰|时间:2020年07月01日|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诉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内东民初字第366号 原告段某X,女,1991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内黄,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X,男,199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内黄, 委托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X诉被告B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AX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单同合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