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女,汉族,1956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130302195602021425,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镇安子寺二段45号。
代理人:李学业律师 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秦皇岛XX医院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院长
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西段玉峰路15号
申请事项
一、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
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金额人民币287795.12元。
二、医疗事故鉴定费3200元由被告承担。
以上一、二项总计金额:290995.12元。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5年12月3日上午8点21分,XXX的爱人XXX突发心脏病,家属感觉到病情危急,急忙打120急救中心求助,8点47分,秦皇岛XX医院的120救护车赶到,两名医护人员进门,见病人双手按住心脏处,弯腰坐在床上,意识清醒,医生首先询问病情,并与病人做简单交流,医生又向家属咨询病人其它病史,家属如实回答病人有心脏病和糖尿病,病人此时空腹,医生了解情况后,开始不慌不忙地给病人测血糖和心率,血糖为4.3,心率为135,医生又说还做心电图,让家属帮病人躺下把手腕脚腕和胸脯露出来,此时病人还坐在床边,呼吸平稳,但为了配合医生的心电图检查,不得不听从医生指挥扶病人慢慢躺下,躺下以后,病人明显呼吸急促,表情痛苦,当掀开病人衣服时,医生和家属都发现病人胸前皮肤呈紫色,当时医生还问家属:怎么是这个颜色?平时也这样吗?家属回答:不是。做完心电图后,医生并没有给病人做任何的急救和治疗,而是拿着心电图单子出去找直系亲属说明病情严重并要求亲属签字。此时在屋内躺着的病人病情明显加重,已经大口大口地喘气,呼吸更加困难,并翻着白眼,这个时候,家属看到情况不妙,赶忙大声喊叫医生:“不要再问了,快过来救人”。医生闻讯跑进屋内,见病人情况不好,赶忙吩咐另一名医护人员准备担架,把病人往救护车上抬,因为此时病人已在瞬间不醒人事,担架是软布样的不方便挪动病人,家属问医生:怎么不用担架?医生说:这就是担架。于是家属和医生几个人用尽全力把病人抬到那个布兜子里,卷缩着抬了出去,8点54分第一名医生走出房间,8点55分病人被蜷缩着抬上了救护车,对家属的呼唤已没有任何反映。(以上描述的准确时间有宾馆出示的录像时间为证)。
上车后,两名医护人员开始手忙脚乱地实施抢救,一个人给病人做心脏按压复苏,另一个人给病人扎液,好不容易找到血管扎上后,举着输液瓶的家属发现,液体一点也没有滴入病人体内,一路上病人始终处于昏迷状态,是否有生命体征也不得而知。这个时候医生对家属说:病人情况危急,需要就近抢救。家属说:越快越好,一切听医生的。随后到了军工医院,才开始真正意义上的急救。在经过了大约十分钟的急救后,大夫出来通知家属说病人已没有生命体征,问家属是否再进一步抢救?家属希望出现奇迹,坚持继续实施抢救,又过了大约半个多小时,医生通知家属说:病人抢救无效死亡。
在抢救过程中院方的医生违反急救诊疗规范,医生从进病人家门到将病人抬上救护车期间,没有做任何相关和必须的抢救措施,错过了心脏病人发病后的最佳抢救时间。救护车上没有配备必要的抢救设施,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中华医学会等重要权威机构对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冠脉综合征的诊治指南,医方在出诊现场未及时给矛吸氧、建立静脉液路等救治措施。是造成张秋生死亡的主要原因。2016年8月17日,经秦皇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鉴定《秦皇岛医鉴[委员会2016]025号》结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医疗争议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和鉴定结果,我方主张医院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为:
1、医疗费:1248.80元×30%=374.64元;
2、死亡赔偿金: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141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1岁-60岁)]×30%=137603.70元;
3、交通、住宿费:1727.10元×30%=518.13元;
4、被抚养人生活费: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204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1-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1×30%=92362.80元
5、丧葬费赔偿金额:河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6239元÷12个月×6个月×30%=6935.85元。
6、精神抚慰金:50000元。
以上1至6项总计金额287795.12元。
据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据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具状本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如诉请所愿!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