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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辩护词

发布者:李学业律师|时间:2016年10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800人看过

  曹某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曹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曹某某涉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的辩护律师,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通过阅卷和询问被告人,参与今天的庭审,依法对本案的定罪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的虽是证件但不属于国家机关保管和持有的证件,侵害的客体也不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不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要件。理由如下:

  众所周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犯罪,最关键是看这个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如果符合犯罪基本要件,就应该认定为犯罪,如果不符合,那么毫无疑问就不构成犯罪。公诉人对本案当事人提起刑事控诉的罪名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其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印章,构成本罪不难理解,国家机关印章是由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保管或持有的,实施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毫无疑问地干扰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然而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在保管、使用方式上与国家机关的印章的保管、使用方式上有很大差异。公文、证件广泛用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各个层面,保管和持有的主体十分广泛,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我们每家每户都持有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发的证件,如户口薄、结婚证、驾驶证、房产证等证书。如果我们不区分证件的保管者和持有者,认为只要实施了盗窃国家机关制发的证件行为就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处罚,不仅打击面太宽,而且在侵害的客体上也难以自圆其说。

  就本案来说,曹某某的行为是偷拿公民个人使用、持有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其证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证件范围。并非《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对象。所谓国家机关的证件,应是国家机关或代表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保管和持有的证件。这种将公民个人使用、持有的证件和国家机关使用、持有的证件做为不同犯罪的对象加以区分也是立法的本意。辩护人通过阅卷,从公安机关提供的曹某某的讯问笔录和董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相互印证的一个事实就是:曹某某盗窃董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三人个人使用、持有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证,其原因是四人之间因玩牌产生矛盾,董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欠曹某某的钱不给,加上船长董某某挑唆船东陈某某辞退曹某某,两件事情加在一起,使曹某某非常气愤才萌生了报复他们三人的想法,其目的就是吓唬吓唬他们,也没有以此为要挟他们给钱的行为和事实。曹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马上到案并将证书及时归还,没有给船方和个人造成任何损失,其行为性质应属民事纠纷。辩护人认为曹某某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没有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的故意,客观方面也没有盗窃国家机关的证件的行为,客体方面也没有给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造成干扰,其行为不符合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综上,辩护人认为曹某某无罪,敬请合议庭参考。

  当然,辩护人不是说曹某某一点过错没有,他采取这种偷拿证书来报复他人的行为是绝对错误的。但是,曹某某的这种行为不能以此上升为刑法调整范围。通过这一事件,曹某某本人也认识到他所做行为的不妥之处,起到了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因为这一不当行为致使曹某某本人付出的代价也是惨痛的。一个人做了错事,是否被认定为犯罪将会对他的人生产生巨大影响,尤其是对一个勤奋工作,努力学习专业技能,积极要求上进的青年人来说,如认定他有罪,将对他在今后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还是面对亲友,毫无疑问都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恳请法官慎重考虑适用刑罚,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使刑法对打击和预防犯罪行为发挥出最佳的社会效应。

  以上定罪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希冀对被告人曹某某作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

  辩护人:李学业

  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一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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