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系工作伙伴关系,2013年12月6日,被告以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两个月后归还,由于关系较好,未出具借条。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是被告拒绝归还。被告称钱款已经归还,借条已经撕毁,已经不欠原告钱。
对于本案,本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有力证据,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依法应当支持原告的诉求。
在被告与原告的录音,被告本人表示承认借款属实,但是已经归还。代理人认为,录音都是在与被告本人通电话时获得的,是属于录制人自己和他人之间的谈话,录音内容没有涉及个人隐私或其他商业秘密,也不存在欺诈、胁迫、利诱等情形的,证据来源合法,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根据证据规则,原告所提供的证据都是客观真实存在的,而且证据来源合法,在证据中也有多处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虽然这些证据没有经过被告人的质证,但是录音从日常生活经验的角度都能达到法官内心确信的标准,被告在接到法官的电话后仍然没有否认借款的事实并表示可以过几天来领取起诉材料及开庭通知书,也可以进一步印证被告确实有向原告借过20000元。
二、被告称已经归还款项,应担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称已经归还款项,且双方之间有借条,但是不能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真实存在,原、被告对借款事实均无异议,希望贵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诉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该案已经判决,法院支持了我的代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