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09年黄某与曹某在外打工相识并同居生活,后分别于2010年级2012年生育两子女,2012年5月份曹某因家庭纠纷离开男方黄某及子女至今。2015年4月份黄某委托本人代理诉讼,索要两子女的抚养费。
本代理人代理意见:
一、 原告父母未经婚姻登记同居生活,双方同居所生的原告黄菊、黄香系双方的子女。原告为证明此事实提供了两原告的出生证明,请法庭予以认定。代理人认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双方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被告于2012年四月离家出走,至今三年多,两原告一直随同父亲生活,被告在此期间未尽到抚养义务。原告为证明此事实提供了被告住所地的村委会证明,请法庭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抚养孩子是被告的法定义务,现两原告未成年,要求其母亲即被告承担抚养义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曹某从2012年4月其支
付两子女抚养费至两子女分别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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