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原告为沭阳县沭城**奶粉店个体工商户,2014年4月16日,原告到被告开设的大**物流(未工商登记)处将16箱奶粉发往安徽总公司,本应4天到目的地的货由于被告疏忽通知错收货人,将原告的货物在安徽时误被他人领走,后追回,中间耽误3个多月时间。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被告未尽到保管义务导致部分奶粉被雨淋湿,挤压变形并发霉,无法二次销售,造成货物损失14038元。原告寄往的收货总公司拒绝收取无法二次销售的奶粉,奶粉退回被告处,但是被告拒绝收货也拒绝赔偿。
【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关系。理由如下:
1、原告有与被告李*经营的***物流有限公司的运输合同单据,合同上清楚的写明婴儿用品16箱,运费130元。2、原告与被告李华之间的录音。
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为本次货物的承运人。
二、被告应该对运输途中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被告作为本案的承运人,货物在其运输过程中发生损毁,其理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本案已经判决,一审法院认同我方的代理意见,并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损14038元。